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2004年9月11日生效 財政部令第18號)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招 標
第三章 投 標
第四章 開標、評標與定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政府采購當事人的采購行為,加強對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購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采購人及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統(tǒng)稱“招標采購單位”)進行政府采購貨物或者服務(以下簡稱“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采購代理機構,是指集中采購機構和依法經(jīng)認定資格的其他采購代理機構。
第三條 貨物服務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采購單位依法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供應商參加投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采購單位依法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隨機邀請三家以上供應商,并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其參加投標。
第四條 貨物服務采購項目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的,必須采用公開招標方式。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批準。
第五條 招標采購單位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guī)避公開招標采購。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參加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不得指定貨物的品牌、服務的供應商和采購代理機構,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
第七條 在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中,招標采購單位工作人員、評標委員會成員及其他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供應商認為上述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其回避。
第八條 參加政府采購貨物服務投標活動的供應商(以下簡稱“投標人”),應當是提供本國貨物服務的本國供應商,但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外國供應商可以參加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的除外。
外國供應商依法參加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條 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應當有助于實現(xiàn)國家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政策目標,包括保護環(huán)境,扶持不發(fā)達地區(qū)和少數(shù)民族地區(qū),促進中小企業(yè)發(fā)展等。
第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對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 招 標
第十一條 招標采購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組織開展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
采購人可以依法委托采購代理機構辦理貨物服務招標事宜,也可以自行組織開展貨物服務招標活動,但必須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條件。
集中采購機構應當依法獨立開展貨物服務招標活動。其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jù)采購人的委托辦理貨物服務招標事宜。
第十二條 采購人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行組織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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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哂芯幹普袠宋募徒M織招標能力,有與采購招標項目規(guī)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jīng)濟等方面的采購和管理人員;
?。ㄈ┎少徣藛T經(jīng)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組織的政府采購培訓。
采購人不符合前款規(guī)定條件的,必須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招標。
第十三條 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招標的,應當與采購代理機構簽訂委托協(xié)議,確定委托代理的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招標采購單位必須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上發(fā)布招標公告。
第十五條 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的,招標采購單位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發(fā)布資格預審公告,公布投標人資格條件,資格預審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個工作日。
投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期結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資格證明文件。招標采購單位從評審合格投標人中通過隨機方式選擇三家以上的投標人,并向其發(fā)出投標邀請書。
第十<